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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衛星上太空卻無法可循?臺灣《太空發展法》挑戰商業太空時代 640 期

Author 作者 黃居正/悠遊於航空與太空之餘,也矢志為建立多元文化共同體而奔走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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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無法加入《國際太空法原則》及國際組織,因此仿傚韓國、澳洲、紐西蘭的立法模式,三讀通過《太空發展法》及四個子法。
►《太空發展法》規範了太空活動和平、永續、共享的利用方式,並要求各國承擔國際責任,而商業化活動的法制則待建構。
►次軌道太空活動的管制也需要另訂新法規範,可預期《太空發展法》將受到許多挑戰,有待未來持續補充。

從1990 年代開始,臺灣就持續以兩個「國家太空科技長程發展計畫」為綱領推動各種太空科學研究。依照計畫,臺灣太空活動的目標包括發展低軌道科學衛星、發射載具(即「火箭」)、地面控制設施等,後來也因此執行了福衛一、二、三號等衛星的發射入軌。也就是說,在沒有任何太空法制作為行動指引與合法基礎前,臺灣早已是一個營運遙測衛星、低軌道衛星、微衛星,並大量從事次軌道科學實驗的太空國家了。

其實,連同接下來勢必投入的火箭製造與發射,臺灣從事的太空活動都屬於《國際太空法原則》(corpus iuris spatialis)規範的對象。但因為臺灣的國際法律地位特殊,無法加入形成《國際太空法原則》的五個太空公約及相關國際組織,才一直處於無法可遵、可管的狀態。不過,隨著全球大太空時代的來臨,臺灣若想跟上商業化營運的腳步發展太空經濟,就得趕快想辦法遵守《國際太空法原則》,有效控管太空活動的風險以求被太空國家俱樂部接納。

如何制定臺灣的太空法規?

依《國際太空法原則》制定國家的太空法令,對國內太空活動「授權並持續予以監督」,並負擔所生損害的國際責任,是現今多數太空國家表達遵守俱樂部規則的普遍方法,也是臺灣取得會員資格的捷徑。不過太空國家那麼多,要採取哪個模組才合適?美國、俄羅斯、歐洲、中國的等級和臺灣差太多;與臺灣科技發展階段相近,或雖然技術領先,但區域地理位置與市民文化性質較接近臺灣的國家,例如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等國會是較佳的選擇。況且這些國家近年都持續進行國內專法的制定與編修,在參照上也有現實的價值。

日本採取以組織引導作用的立法模式:在2008 年先通過《宇宙基本法》,成立「太空政策戰略總部」,再由後者制定「太空基本計畫」,確立日本太空政策的發展方向,並委由如同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 NASA)的「日本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Japan Aerospace Exploration Agency,JAXA)執行與促進太空政策。接著對應實際需求,制定規範遙測資訊的獲取、近用與商業機制的《衛星遙測法》,以及監督發射與太空載具的《宇宙活動法》。

韓國則是以作用引導組織的模式,先對應太空產業的需求編修《航太產業發展促進法》,推動航太技術的商業發展,再制定監督太空發射載具的製造、發射與風險管制的《太空發展促進法》,以及規範太空損害與保險的《太空損害賠償法》。至於國家太空組織,則是順應太空產業的進程而增設調整,例如近期為推動太空經濟計畫設立的「航空太空廳」就是其中一例。

澳洲也是作用先行的模式,持續增修《太空活動法》,使法規能對應事實需求、規範太空載具的發射登記、事故調查與損害責任,並訂定大量的法規命令,以動態對應管制太空活動的程序與審查標準、財務監督、適足保險、合資投資等商業機制。……【更多內容請閱讀科學月刊第6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