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專區

2026-07-01當科技重塑生育 生殖醫學的倫理治理與制度回應 679 期

Author 作者 李崇僖|研究生醫法律、研究倫理及專利法,近年研究人工智慧法制議題。

Take Home Message
.人工授精與體外受精是為了彌補生育能力的不足,但談到性別篩選、基因編輯等技術,治療的用意則變得模糊。再加上目前的生殖科技需求方往往是中產以上階級,供給方集中於經濟弱勢女性,在此脈絡下,生殖科技可能會強化現有的階級與性別不平等。
.代理孕母議題在臺灣爭論已久。代孕是否導致了子宮的工具化,以及生育是否可以被商業化,成為各方討論的核心議題。
.生殖醫學的發展帶來了倫理與法律上的難題。面對各界歧異的價值與主張,美國法學者桑斯坦提出的「不完全理論化共識」,可在價值討論達到共識前,先進行法律與規範上的結果收斂。


生殖科技時代的規範挑戰

生殖醫學的發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新定義「生育」的意涵。自人工授精、體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問世以來,歷經著床前基因診斷(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卵子凍存、粒線體原核移植(pronuclear transfer, PNT),乃至基因編輯技術(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Short Palindromic Repeat, CRISPR)對胚胎的直接介入,人類已逐步取得對生殖過程的技術主導權。生育因此從「自然的饋贈」轉變為「可被計畫、篩選甚至部分設計」的醫療過程。這些進展固然為不孕症治療與遺傳疾病預防帶來顯著效益,卻也將人類推向一個根本性的規範難題:科技在技術層面做得到,在倫理與法律層面是否就應當被容許?

此一問題的困難之處在於,社會各界對於上述規範難題的回應,往往建立在彼此歧異甚至互不相容的道德前提之上。無論是基因編輯的倫理邊界、代理孕母的正當性,人們在抽象的價值層次上難以達成共識,卻又不能因此放棄制度建構的努力。本文的核心主張是:面對生殖科技治理中的深層價值分歧,美國法學者桑斯坦(Cass Sunstein)所提出的「不完全理論化共識」(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概念,提供了一條務實而具建設性的制度路徑――立法者不必等到所有人對某一價值問題取得完全相同的理解後才能行動,而是可以在「對理由的分歧」之上,建構「對結果的收斂」。本文將先概述生殖科技發展所引發的倫理爭議,繼而聚焦臺灣人工生殖法制中代理孕母議題的爭論,最後以不完全理論化共識的分析框架,探討如何在價值多元的社會中推進代孕制度的立法。


技術賦能與倫理爭議:從治療到改造的光譜

現代生殖科技的發展軌跡,可以沿著「治療―改良―改造」的光譜加以理解。在光譜的一端,人工授精與體外受精旨在修復生殖功能的不足,它的正當性較少受到質疑。然而,當技術延伸至性別篩選、救命寶寶(designer sibling)的胚胎設計,乃至生殖細胞層次的基因編輯時,「治療」與「創造」之間的界線便急遽模糊。

舉例而言,CRISPR 等基因編輯技術對胚胎種系的介入,已被國際社會視為高風險禁區。2018年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即為明證:中國科學家賀建奎及團隊擅自改造雙胞胎的胚胎,使胚胎具備部分愛滋病的免疫能力;然而,此舉也顯示未經充分倫理審查的種系基因編輯,不僅改變單一個體的基因組成,更將改造效果不可逆地傳遞至後代。更深層的憂慮在於,若基因編輯技術的使用權取決於經濟能力,將可能催生新型態的「生物階級」(biological class),從根本上挑戰社會平等的基本預設。

上述技術發展所引發的倫理爭議,橫跨個體自主與社會結構兩層次;在個體層次上,生殖自主權的內涵與邊界該如何界定,知情同意原則該如何在技術複雜性日增的情境下落實,均為亟待回應的問題。在社會結構層次上,國際經驗一再顯示,商業代孕與卵子交易的供給端往往集中於經濟弱勢女性,需求端則以中產以上階層為主,生殖科技在此脈絡下可能強化既有的階級與性別不平等。這些倫理議題構成生殖科技治理的共同背景,而其中最能表現出價值分歧的深刻性與制度回應的迫切性,莫過於臺灣當前圍繞代理孕母制度所展開的立法論辯。


臺灣人工生殖法制的變革與代孕爭議

臺灣《人工生殖法》自2007 年施行以來,長期僅允許具不孕或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然而,在同性婚姻已於2019年合法化、家庭樣貌持續多元化的社會脈絡下,該法的封閉性已與現實嚴重脫節。2024年以降,衛福部啟動修法程序,行政院於2025年底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適用對象擴及單身女性與女同志配偶。若順利立法,臺灣將成為東亞首個明文開放同性配偶實施人工生殖的國家,具有象徵意義與制度示範效應。

代理孕母議題在臺灣已爭論逾30年,至今未能凝聚社會共識。不孕夫妻、無子宮女性及男同志伴侶,將代孕視為唯一能擁有血緣子女的途徑;而婦女團體與部分學者則憂慮孕育過程淪為可供交易的「子宮租賃」,導致女性身體商品化與階級剝削。當前修法討論中的核心爭論點圍繞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代孕是否構成對子宮的「工具化」,以及生育行為是否應容許「商業化」。這兩個問題之所以難以在立法論辯中獲得解決,正是因為各方對於「工具化」與「商業化」的定義、道德評價與可接受程度,存在根本性的認知與價值分歧。然而,立法不能無限期等待倫理共識的到來。如何在深層價值分歧持續存在的條件下推進制度建構,是臺灣代孕立法需要克服的挑戰。


不完全理論化共識:超越深層分歧的制度策略

桑斯坦所提出的「不完全理論化共識」概念,則為上述制度困境提供了一條具建設性的分析路徑。桑斯坦指出,在多元社會中,人們對於抽象的道德或哲學原則往往難以達成一致,但卻可能在具體的制度安排或法律規則層次上形成交叉共識。這種共識之所以是「不完全理論化」的,正是因為支持相同結論的各方,背後的理由可能截然不同,甚至在理論層次上互不相容。然而,這恰恰是多元民主社會中法律制度得以運作的重要機制:立法者不必裁決深層哲學爭議的勝負,而是可以在中層原則或具體規則的層次上尋求收斂。

「子宮工具化」是反對代孕陣營最常援引的核心論據。然而,何謂「工具化」,各方理解實有根本差異。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認為,將人的身體機能作為他人目的之手段,即構成對人格尊嚴的貶損。女性主義內部則存在分歧――部分論者視代孕為父權體制對女性身體的再度宰制,另有論者主張,否定女性以自身身體能力進行經濟活動的權利,本身即為一種家父長式的自由限制。自由主義觀點則傾向認為,在充分知情同意與公平契約條件下,代孕與其他身體勞動並無本質區別, 工具化的指控不應自動成立。

依據桑斯坦的理論框架,立法者無需裁決上述哲學爭議的勝負。即使各方對「工具化」的定義與道德評價南轅北轍,仍可能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達成收斂, 例如禁止以代孕為營利事業的仲介行為、要求代孕者須曾有生產經驗並經獨立醫學與心理評估、設置冷靜期與反悔機制以及限制代孕次數以防止反覆性的身體負擔等。這些規則背後的理由或許各異――有人基於防止人格尊嚴的貶損,有人基於保障女性的實質自主,有人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的考量等,但在規範結論上卻可能趨於一致。不完全理論化共識的精髓正在於此:它繞過深層的理論分歧,在具體規則層次建立可操作的制度方案,使持不同價值立場者得以「帶著不同理由走向相同結論」。

同樣的分析框架也可適用於「生育商業化」的爭議。反對者擔憂,一旦容許代孕報酬超越合理補償,將使孕育行為完全納入市場邏輯,弱勢女性的身體將成為供需法則下的交易標的,生育的內在價值也將遭到根本侵蝕。然而,對於商業化的可接受程度,社會各界同樣缺乏共識。完全禁止任何經濟補償,在實踐上可能迫使需求轉入地下或流向海外,反而削弱對代孕者的制度保護;而毫無限制的商業代孕,則確實存在將子宮租賃化的風險。

在此光譜之間,存在多種可能的制度安排,例如禁止商業仲介但容許醫療費用與薪資損失的填補,或是設立公共媒合與監督機構以取代市場機制。這些中間方案之所以可能成為共識基礎,正因為它們不以解決「商業化是否在道德上可被接受」此一根本問題為前提。主張身體不可商品化者,可將此措施解讀為對商業化的有效抵制;主張個人自由者,則可將代孕視為在保障自主的同時設置必要的制度防護。各方基於不同的價值判斷,卻能支持相同的制度設計,這正是桑斯坦所描述的不完全理論化共識在立法實踐中的具體展現。不完全理論化共識並非迴避價值判斷的策略,也非主張「只要能達成協議,任何結論皆可接受」的相對主義。相反地,它預設了若干不可退讓的底線,例如禁止對代孕者施加身體強制、確保兒童法律地位的明確性以及維持基本的人格尊嚴保障,這些底線本身即構成社會的基礎共識,不因理論化程度的不同而動搖。在此基礎之上,不完全理論化路徑所提供的是一種容許各方「帶著不同理由走向相同結論」的制度建構方法。但此方法也要求各方參與者必須放棄各自立場光譜中最極端的主張,才有可能達成制度共識。

臺灣當前在代孕議題上,與其繼續等待社會對「工具化」與「商業化」形成完整的倫理共識,不如將立法能量集中於具體制度設計的層次,透過程序保障、資格限制、契約規範與公共監督等中層機制,建構一套各方雖基於不同理由、但均能接受其結論的代孕規範框架。這不僅是立法技術的選擇,更需要多元社會中倫理治理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