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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權力不對等的學術研究不應該進行嗎?對於臺師大女足案的研究倫理反思
525 期
Author 作者
甘偵蓉 / 東海大學文學院哲學系助理教授
權力不對等的學術研究有必要嗎?
近日臺灣師範大學(臺師大)女子足球隊學生抽血案遭受外界嚴厲批評,問題之一在於這類研究存在著嚴重的師生、教練與球員之間的權力不對等,導致處於權力弱勢的學生及球員被迫加入研究。
然而,不論從促進學生或運動員的福祉還是從改進教師或教練的教學技巧來看,如果後者願意以做研究的態度和方式,也就是根據特定的研究方法或理論來規劃第一線的教學與訓練,致力於找出能改善或提升教學的方法,按理說這類研究應該受到鼓勵才是。因為不佳或無效的教學與訓練,很可能傷害到學生與球員。這也是權力不對等關係的研究仍值得支持的主要理由,而並非是基於尊重學術研究自由。畢竟個人享有的任何自由,都不應該以他人受到傷害為代價,學術研究也不例外。
所以依據研究倫理領域中最常引用的美國《貝爾蒙特報告》(Belmont Report)的三項倫理原則其中之一──善益原則(beneficence)實踐指引,在權衡研究參與利益和研究參與風險時,權衡的兩方主體都應該是研究對象,而不是在研究者(可能獲得的益處)與研究參與者(可能承受的風險)之間權衡。
但這麼一來,我們似乎陷入了兩難情境:既鼓勵教師或教練透過研究來提升第一線的教學或訓練;但他們之間所存在的權力不對等,是否容易讓學生或運動員陷入易受傷害的情境,而導致這類研究不被鼓勵,甚至被反對執行?
權力不對等帶來的問題
從研究對象的角度來看
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的研究容易出現倫理疑慮,在學術領域並不是新議題,且這種不對等關係對於研究對象的影響,也不僅限於一開始的自主參與意願,還可能影響持續參與的意願、在研究過程中對於不適或受到傷害的表達,甚至中途想退出的自主意願。
而這類研究除了容易影響研究參與者的自主意願外,研究參與者還可能高估參與研究的益處或低估風險。例如學生可能會誤以為有參加研究的話,學習成效將大增,或忽略參與研究後課程要求可能較為繁重;運動員可能會高估訓練成效,而輕忽該研究成效尚待驗證,且不排除有未預期的運動傷害等。
不僅如此,研究參與者的參與隱私也容易受到研究者的侵害。例如研究參與者本來以為是匿名參與,但研究者因為熟識研究參與者,在將他們所提供的資料進行非蓄意的交叉比對後,或許會意外獲知有可能影響雙方關係的敏感資訊,例如評論教師或教練的教學技巧等。
最後,這類研究也比較容易讓外界從研究結果當中辨識出特定的研究參與者,使得他們必須承受被貼標籤或汙名化的風險。例如外界或許會揣測某教師或教練的哪些學生,可能就是研究報告中所指的學科成就較差者,或是在特定位置的抗壓性表現不佳者。
從研究者的角度來看
事實上不只研究參與者的自主性、研究風險、隱私與個資保密等權益,在既有社會關係的不對等權力下容易受到侵害,這種不對等關係也容易影響研究結果的真實性與信效度。且所影響的研究資料種類,不限於研究參與者的主觀感受或評價,還可能影響行為紀錄或生理指標等客觀數值。
舉例來說,學生擔憂期末成績或學分取得,可能對研究性質的教學給予過度正面的評價;運動員為爭取日後競賽或選拔提名,可能對研究性質的體能訓練過度肯定。此種反應偏誤通常基於兩大心理路徑,一是研究參與者會有意或無意地去回應研究情境中的需求特徵(demand characteristics),典型行為結果為好受試者效應(the good-subject effect);另一是研究參與者僅因自覺被觀察或測試就改變行為的霍桑效應(Hawthorne effect),尤其相關行為改變是負向時,學生或運動員會傾向自責努力不夠,而不敢質疑是否接受適切的教學或訓練。
如何避免權力不對等在研究中發揮作用
師生、教練與運動員等關係,本質上就是建立於一方對另一方的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倚賴之上,因此倚賴方自然會傾向聽從被倚賴方的指示與教導,而容易出現服從權威或順從的互動模式。但這不意味不對等的權力本身在道德或倫理上就是錯誤的,而是當不對等的權力運用被延伸到研究脈絡,並且可歸咎於導致學生或運動員在研究參與權益受侵害主因的情境下,這種不對等的權力運用在倫理上才是有問題的。
但不諱言在這類研究下,擔任研究參與者的學生或運動員將會因為研究中存有權力不對等而易受傷害。這也是設立在大學或醫療機構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IRB/REC)對於這類研究計畫都會加強審查的原因,且多年來也逐漸歸納出有哪些研究倫理規畫與實作,比較能夠避免既有的社會權力不對等在研究中發揮作用。以下逐一說明這類規畫與實作包含哪些面向。
1. 處理研究團隊既存的利益衝突
暫且不論高教領域的獎勵制度設計問題,例如教師有無執行研究計畫被列入評鑑指標項目,也不論臺灣高教體制過度擴張,例如中小學教師因為可藉由獲取更高學位來晉薪而去就讀研究所時,便常以改善自身教學作為學位論文主題,而導致以自己授課學生作為研究參與者的研究計畫暴增等問題。本文一開始就指出,身為教導或訓練者,如果願意透過研究介入來改善自身的教學或訓練品質,基本上是值得鼓勵的。所以就算不乏有人認為教師或教練根本不應該直接以自己的學生或運動員作為研究對象,但提升教學與訓練的研究,確實很倚賴研究者依據自身與學生的能力、現實條件、互動情況等,客製化地規劃適合的教學或訓練方案,實在難以委託他人代為執行。
但這往往也讓身為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協同主持人)的教師或教練,因為身兼二職而可能面臨應該優先善盡哪種職責的研究利益衝突的窘境。原則上當研究者必須在善盡兩種職責之間擇一時,研究者有責任以身為教師或教練的職責為優先。因為這類研究得以執行的前提,正是建立在既有的社會身分與關係,且獲得學生與運動員在既有關係中的信任。
除非從教學者(也就是研究者)的角度來看,如果學生或運動員能(持續)參與研究必定會比不參與獲得更多益處,此時研究利益才可凌駕原有的教學利益。但既然是研究計畫,就表示相關教學方案或訓練方法的成效都待考驗,研究利益要凌駕原有教學利益的機會恐怕相當罕見。
當然,與其由研究者自行評估如何規劃才有利於研究參與者,倒不如邀請研究參與者一起來評估及調整。所以近年在教學實務現場很流行的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或實務本位研究(practice-based research),就強調研究雙方透過「規劃-行動-觀察-反思-再規劃-修正行動」的循環方式來執行研究。
2. 區分有無參與研究的實作差異及風險
如果研究規畫允許,研究者應該讓日常教學盡可能不受研究資料蒐集的影響,以利學生選擇是否參加針對研究目的所設計的課程或訓練。
但不可諱言,許多教學介入研究,往往就是嵌在日常教學活動中。例如一整學期的教學或訓練內容本身就是一種研究,修課同學或運動員此時似乎無法選擇不參與研究?倒也未必。因為這類介入性的研究通常都會以一些量化(例如問卷或測驗)、質化(例如作業分析或訪談)、生理數據蒐集(例如量體重、蒐集尿液或抽血)等方式來評估介入成效,研究者便可清楚告知不參與研究的同學或運動員,在上課或接受訓練的同時,無需參與那些評估活動。例如不用填寫問卷、不用接受生理量測、修課所要求繳交的作業或接受的訓練不納入研究分析等。換言之,研究者有責任讓被招募的同學或運動員清楚知道,哪些是有參加研究的人才需參與或被蒐集資料,哪些則是只要有修課就得參與、繳交或接受訓練。
而這種將研究與日常學習或訓練明確區分開來的做法,也應該體現在所有評分項目上,以利被招募的學生或運動員清楚認知到,不論有無參與研究,都不影響修課成績、學分取得或師生互動。
3. 確保自主性
考量完研究者事先規劃因雙重身分而在面臨研究利益衝突的選擇,研究計畫也盡可能區分出「因研究而外加在日常學習之上」的活動以後,接著應規劃最受關注的倫理焦點──從一開始的招募、過程到結束,相關規畫如何盡可能確保研究參與者知情且自主參與。
● 研究招募階段
此階段一方面為避免被招募的學生或運動員無法區辨參加研究和原來的課程或訓練有何差異,另一方面也為避免他們擔心不參加會破壞關係、影響個人成績、畏懼權威等而不便拒絕,在研究團隊人力與研究內容允許下,教師或教練雖可解說研究計畫,但最好不要自行做招募,而是讓研究團隊中無關評分或訓練者來做招募,並簽署研究參與同意書(如果有的話)。當然更佳的做法是直到研究結束為止,身為研究主導者的老師或教練都無法得知自己學生或運動員是否有參與。
但有時礙於現實條件限制下,老師或教練必須自行做招募,此時如何避免被招募者自主參與的意願受到影響,就需費心設計。例如在回收知情同意書時以信封彌封,並承諾直到評分等研究參與者擔心不參加研究會受影響的事項結束後,研究者才會開啟信封與得知有誰參加研究。
另外也可考慮提供兩階段的知情同意參與。第一階段是在邀請加入時,只提供無需簽署的研究說明書,目的是讓受招募的同學或運動員了解研究參與內容,但直到研究結束後,才提供他們同意書,給予再次思考是否願意被納入研究分析的機會,如願意才簽署同意書。而這種兩階段知情說明及同意書後給的做法,通常只適用在以下研究情況:研究參與內容難以與學生或運動員原本必須上的課程或訓練區分開來。
● 研究執行階段
研究參與者自主同意參加研究,應該被視為研究者持續徵求他們同意的動態過程,而非靜態的同意書簽署就必須遵守承諾的契約關係。這意味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有責任主動觀察與持續確認其研究參與者繼續參加研究的意願,且願意提供中途退出的機會。
● 研究退出
研究退出可以區分為中途與事後退出兩種,但不論是哪種,都包含了接受研究參與者要求將原先為研究目的所蒐集的資料刪除。不過,有些研究資料因為是不記名蒐集而無法辨識是誰提供的,或涉及他人的團體影音錄製等,以致於無法單獨刪除特定研究參與者的資料,那麼研究者人員應在研究參與前就告知資料刪除的限制,以及可能的替代做法,例如適當剪輯或遮蔽特定影像等。
此外,研究參與者要求中途退出時,若有以下風險,應該明確告知,並共商適當退出時機:分組活動或團體運動無法進行下去,或是研究參與者當下會承受立即明顯的傷害,例如有些高強度訓練如未完成一個循環可能會造成肌肉拉傷等。研究者也有責任提供研究參與者退出後如何恢復原先的學習或訓練,以避免研究參與者未如期完成研究反而需承受更大的傷害風險。
4. 保護研究參與隱私
這類研究通常旨在評估介入課程或訓練的成效,評估方式除了針對研究參與者的學習或訓練外,通常也會評估他們對於研究者教導的態度或方式的感受等。後項往往最讓學生或運動員備感壓力,研究者最不易蒐集到真實資料,以及最容易造成雙方關係緊張。因此在研究目標允許下,相關評估調查建議針對整體而非個人來分析,即使是發放需要記錄來自同一位填答者的前後測調查問卷,問卷也應該以匿名代碼來取代可被辨識的個資的方式來設計,以確保研究參與者提供資料的隱私。
但有時候研究參與人數實在過少,即便都採匿名方式蒐集研究資料,研究者還是可以很輕易地辨識出資料提供者,那麼研究者應重新評估目前的研究規畫是否合理,或可考慮例如修改成讓研究參與者加入研究規畫的行動研究等,以降低隱私疑慮。
5. 保密研究參與資訊
這類研究尤其必須考量在研究結果發表後,外界是否容易根據研究者來辨識特定研究參與者,進而將某些負向研究結果與他們連結,而導致名譽或形象受損。因此這類研究的結果應該盡可能採取整體描述,不針對特定個人。在不誤導研究結果的前提下,研究者可適當模糊化對於研究參與者的特徵描述,甚至刻意變更研究執行背景或敘述脈絡,並在報告中適當加註說明,這些都是兼顧研究倫理與學術誠信的做法。
6. 主動提供申訴或檢舉管道
這項倫理規畫應該能有效平衡不對等權力在研究中不當發揮作用。在臺灣等研究倫理早已法制化的國家,儘管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計畫都應該通過倫審,但如同這次臺師大女足案所顯示的,研究團隊在送審過程中未必如實揭露執行方式。再者,就算如實揭露且通過倫審,依舊難保研究團隊實際執行時不會偏離原先規畫,而讓研究參與者的權益受損。因此研究參與者應該要有可不擔心被報復的申訴或檢舉管道。
但憑心而論,就算在倫審通過的知情同意書以及各倫審會網站上,早就都有申訴與檢舉資訊,目前是否有發揮既定功能且值得檢舉者信任,可能無法以臺師大女足案只是個案而輕易回應。臺灣目前13所大學倫審會的設置方式,基本上是綜合美國(設置在自己的研究機構底下)與英國(有些設置在行政區域底下)但偏向美國的設置方式──倫審會所負責審理的研究計畫案,既有來自自己研究機構,也有來自其他未設置倫審會的研究機構所委託審查的研究計畫案。而審查委員的組成方式,如根據《人體研究法》第七條規定「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這意味來自研究機構內的成員可以有五分之三,再加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審查會會議之議決方式,以多數決為原則」,研究機構內的倫審會成員在審查自己研究機構的案件時,是否會不自覺地偏私而無法公允審查?這種機構性的研究利益衝突,顯然是我國各大學倫審會與法定及研究主管機關如教育部、衛福部、國科會等,需要正視及處理的難題。
權力不對等必然存在,倫理規畫需更審慎
許多社會關係本來就有權力不對等的特徵,像是師生、教練與運動員。這種特徵之所以存在,是雙方的專業知識或技能差異所導致,因此這種特徵本質上未必是邪惡或不倫理。否則任何與他人建立這類關係者,無論是屬於權力的強勢方還是弱勢方,在倫理上都做錯了事,不是嗎?
此外,基於社會權力不對等關係所進行的研究,也並非本質上就是不倫理或所謂權勢霸凌的研究。反而身為權力的強勢方,因為負有教導或訓練的專業責任,若能秉持作研究的嚴謹態度與方法,致力改善或提升自身的專業知能,不但可避免落後、無效甚至錯誤的教學知能而傷害到被教導者,或許還更有助於被教導者有效學習或受訓。因此,僅因為擔心社會權力不對等在研究中不當發揮作用,就一律禁止這類研究進行,無異是在倒掉洗澡水的同時,連嬰兒都丟掉了!
再者,研究計畫要能夠進行並順利執行,不論有無獲得研究經費補助,都不只涉及研究雙方,就如同雙方的社會關係維持,其實都鑲嵌在社會既有的法令體制與權力結構中。此次臺師大女足案雖然是典型權力不對等關係嚴重影響研究的案例,但以上述六項研究倫理規畫與實作所考量的面向來逐一檢視,就會發現至少包含了研究者的個人研究利益衝突未被正視、研究參與者的自主性及參與隱私未獲得確保,以及研究申訴管道及調查機制有嚴重的研究利益衝突等。而正是這一連串因素的集合,導致2019年以來進入臺師大女足隊的學生們誤以為密集抽血是必要的,殊不知她們既有權拒絕參與,更有權中途退出!如果學校存在足以讓人信任的申訴及獨立調查單位,她們權益長期遭受侵害一事又怎麼會至今才公諸於世呢?
延伸閱讀
1. 甘偵蓉(2022)。權力不對等,是研究不倫理還是社會不正義?大學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教育外展之社會實踐。《新實踐集刊》,2,77-127。
2. 林王耀城(2014)。運動員的技術創發:教練選手之身體/權力/知識結構。《身體文化學報》,1851-76。
3. Gan, Z. R. & Israel, M. (2019). Transnational Policy Migration, Interdisciplinary Policy Transfer and Decolonization: Tracing the Patterns of Research Ethics Regulation in Taiwan. Journal of Developing World Bioethics, 20(1): 5-15.